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法规解析(中)
时间:2012-05-18 00:00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评标过程的保密义务和评标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招标人应当采取的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 密,以避免某些投标人在得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施加影响,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正。(2)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看,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 ”、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等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再做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二、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果某些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以图借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补充甚至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讲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这里讲的“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 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对于超过标底过多的投标一般不应考虑。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是指评审阶段的综合性结论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的评选之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二至三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由中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评标委员会,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五、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招标项目,主要指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程序,可能与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有所不同,国务院如果对于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中标条件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 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性评价和比较。比如,按综合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的,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作为中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一项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通常称为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3)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本条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
按照本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本条所列的两项条件之一,就可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解】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做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所有的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不能再从落选的投标中进行挑选,也不能找另外的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己确定中标人。而是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如属原招标条件规定不当的,招标人应当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新的招标。如确因时间较紧来不及进行新的招标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再进行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对于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则可不受本条规定必须重新招标的限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释解】 本条是关于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招标投标应当是各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前提下进行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以前,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就其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话,招标人可能会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投标报价或做出对招标人更有利的让步。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投标人可能会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得到的信息对有关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对于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以前进行谈判。
本条对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评标过程的保密义务和评标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招标人应当采取的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 密,以避免某些投标人在得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施加影响,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正。(2)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看,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 ”、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等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再做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二、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果某些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以图借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补充甚至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讲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这里讲的“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 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对于超过标底过多的投标一般不应考虑。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是指评审阶段的综合性结论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的评选之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二至三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由中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评标委员会,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五、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招标项目,主要指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程序,可能与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有所不同,国务院如果对于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中标条件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 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性评价和比较。比如,按综合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的,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作为中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一项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通常称为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3)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本条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
按照本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本条所列的两项条件之一,就可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解】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做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所有的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不能再从落选的投标中进行挑选,也不能找另外的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己确定中标人。而是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如属原招标条件规定不当的,招标人应当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新的招标。如确因时间较紧来不及进行新的招标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再进行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对于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则可不受本条规定必须重新招标的限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释解】 本条是关于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招标投标应当是各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前提下进行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以前,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就其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话,招标人可能会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投标报价或做出对招标人更有利的让步。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投标人可能会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得到的信息对有关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对于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以前进行谈判。
本条对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来源:中国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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