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一)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 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2008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耕地后, 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办理机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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