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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台)文综罚字〔2024〕08号】
时间:2024-09-20 17:12

当事人:福州市XXX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XXXXAMXXX)

住所: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XX号XXX广场XX号楼XX层XXX单元

2024年8月27日23时50分,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王X(13010221002)、林X(13010221003)至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XXX号XXX广场XXX号楼XXX层XXX单元的福州市XXX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陈XX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目的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营业中,共有8个包厢,其中4个包厢有顾客在消费,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场所内展示。此外,营业日志仅登记至6月份,无《员工花名册》。

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录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负责人陈XX经理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28日00时29分,现场检查结束。

经执法人员初步研判,认为福州市XXX有限公司无法提供7月、8月《营业日志》,无《员工花名册》。

2024年8月29日,本案以娱乐场所涉嫌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为案由,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4年8月30日,福州市XXX有限公司邓XX受法定代表人谢XX委托,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邓XX承认了未按规定建立7月、月《营业日志》,未按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

经依法调查,查明相关事实如下:福州市XXX有限公司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为,符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摄像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5张)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依法执行。

2、福州市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市XXX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3、福州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店长邓XX身份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各自身份及委托关系。

4、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福州市XXX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福州市XXX有限公司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事实。

鉴于福州市X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以及《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WH-CF-0013)的规定,福州市XXX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初次查获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违法程度一般,现我机关对福州市XXX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福州市XXX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阳城娱乐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太阳城娱乐 学军路92号1003室

联系人:林X、石XX

联系电话:0591-83251196

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9日    

来源: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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