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XXXW30DXXX)
住所:福州XXXX广场XXX楼连体XXX层XXX号商铺、XXX号商铺
2024年8月28日2时50分,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王X(13010221002)、林X(13010221003)至福州XXXX城市广场XXX楼连体XXX层XXX号商铺、XXX号商铺的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陈X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目的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营业中,共6个包厢,其中2个包厢(金沙、美高梅)仍有顾客在进行唱歌等活动。
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录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负责人陈X经理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29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4年8月30日,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朱XX受法定代表人黄XX委托,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2024年8月28日凌晨2时50分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
经依法调查,查明相关事实如下:2024年8月28日2时50分,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王X(13010221002)、林X(13010221003)至福州XXXX城市广场1#、2#楼连体三层10-2号商铺、11号商铺的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陈X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目的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场所内金沙和美高梅2个包厢仍有顾客在包厢内进行唱歌等活动。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摄像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依法执行和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过程和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4、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股东朱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各自身份和委托关系。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WH-CF-0011)的规定,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初次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我机关现对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福州XXXX娱乐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阳城娱乐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太阳城娱乐 学军路92号1003室
联系人:林X、石XX
联系电话:0591-83251196
太阳城娱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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